guozhiwei 发表于 7 天前

常识:抖音上侵权那些事儿

  2016年9月,抖音上线,这是一个专注年轻人的15秒音乐短视频社区,但是在发展过程中抖音的粉丝几乎遍布各个年龄段,而截至到目前,抖音的流量数据目前是仅次于微信的。抖音的快速发展,一个默默无闻的街头路人或许无意间拍了一个视频可能就会一夜爆火,然后就会有几百万的粉丝,因而抖音上同类型的作品侵权问题一直十分严重,但是目前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制并不是很多,因而笔者今天主要带大家来简单了解一些抖音上侵权的那些事情。

  疫情防控的这段时间里,韩红和钟南山以及张文宏等成为了家喻户晓的“英雄”,当我们刷抖音的时候,我们发现其实关于他们的视频也有很多,甚至账号和他们也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比如说@韩红小跟班、@Da爱韩红等等。

  图片来自dou'yin搜索

  而抖音界内万象丛生早已经不是最近才有的事情,早在之前,一名美妆博主“嘟嘟酱呀嘟嘟酱”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短视频,吐槽自己之前创作的一首搞笑rap被人抄袭,“一个字没有改,给我照搬”,她更是针对视频平台中的内容生态气愤地说:“不是你抄我,就是我抄你,一个视频火了立马一群跟风,一点脑壳都不动。”

  短视频平台中的视频体量小,极易被用户用来进行二次创作:借之前有热度的作品进行翻新并标上自己的标签,这种行为也日益催生短视频平台中的版权“灰色地带”形成。

  搬运、抄袭、模仿,短视频内容乱象不断”,“嘟嘟酱呀嘟嘟酱”发现自己创作的内容被抖音号盗用并且没有标明出处后发表独白,这同样透露出不少内容创作者共同的痛。

  对于抖音、快手这类短视频App而言,用户“抄袭”现象仿佛已经成为了老生常谈的问题。

  不仅仅是用户创造的短视频涉嫌抄袭外,一度爆火的“抖音神曲”也未能够逃脱这一命运。

  一首红遍抖音的古风歌曲《红昭愿》也被网友指出其中的大部分旋律抄袭英国歌手维多利亚在2001年发布的《Midnight Fantasy》、苏醒的《晚安亲爱的》以及《白雪歌》。而诸如此类的事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

  图片来自百度搜索

  抖音用户中存在着大量的视频搬运号,他们会将来自B站的长视频剪辑成短视频发布在平台,或者直接搬运国外YouTube上的视频,但这些视频往往并不会注明内容的来源。快手用户中的部分搬运工甚至直接将贴吧中的内容制作为短视频后发布,但是许多并没有取得发帖人的同意。

  B站中同样存在着搬运号,将抖音中的高赞数视频搬运至B站做成合集,往往此类视频会获得较高的播放量,B站中的搬运号或者营销号还会未经原创作者同意,搬运视频,进行二次剪辑,作为自己的原创内容再次发布,这种行为也将原创号与营销号之间的隔阂逐渐加深。

  面对乱象丛生的抖音世界,我们试图讨论一下,这些视频“搬运工”即将抖音的视频搬到B站或者其他平台,或者将其他平台的视频搬到抖音是否构成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权?

  图片来自百度搜索

  笔者认为,要认定此种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首先需要认定抖音上的15秒或者60秒的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案是抖音诉伙拍侵权索赔案,案情是这样的2018年5月12日,抖音在其平台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原创短视频被百度旗下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18年9月11日抖音将百度告上法庭。

  原告抖音方诉称,“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对于该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上述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辩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百度网讯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管理义务,并在收到原告的有效投诉后,已经及时进行了删除处理,不存在过错。

  图片来自百度搜索

  笔者认为,要判断一个短视频是否为“作品”首先应当考虑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只是简单录下生活中的事实画面,没有体现创造性或个性的元素,通常不会认定其为作品,但是可能会是录像制品,受到邻接权的保护。

  谈及短视频的权利归属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易健雄教授表示:“对于那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短视频,相关权利应归作品作者或录像制品的录制者。短视频平台只是作品或者录制品的网络平台发布者,并不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权利。“关于平台享有何种权利,要看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平台可以通过合同获取一定的许可,比如许可短视频平台能够分享或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作品。”

  2018年10月30日此案公开审理后,12月26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正式宣判。判决明确表示:涉案短视频应当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认定百度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了涉案视频,被告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符合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避风港”原则,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侵权,一审驳回了抖音方面的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庭审现场

  根据此案,我们应当了解一下所谓的“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来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第512条,通过设定“通知+删除”的规则,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也就是说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后及时删除了涉案作品则不视为侵权。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等法规对此有所借鉴,直接的体现之一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与删除规则”的描述:

  (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而,面对此类情况当抖音、百度的视频网站遇到了此类情形应当在用户举报其侵权的时候,第一时间核实并删除侵权作品。否则应当与该侵权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面对抖音上面,数以万计的营销号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系,互联网的本质是分享,其特点是开放,但是面对种类繁多的数据,数据保护的边界在哪里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笔者认为,对于防范侵权行为各方都应当努力,尤其是各个视频平台理应加强视频的审核,从Youtube Content ID内容鉴别及过滤技术到阿里发布“鲸观”全链路数字版权服务平台,为视频编码且提供指纹认证,视频内容终将面对一站式版权保护。满足“额头出汗原则”的“二次创作”理应被尊重并保护,但也不应再成为侵权行为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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