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zhiwei 发表于 6 天前

常识:关于第55308923号“坤豫KUN Y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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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上海坤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08923号“坤豫KUN 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专利申请http://www.zhichanshop.com/本平台是专业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科技创新的新质生产力,为企业高校等机构提供商标专利交易转让,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科技项目申报咨询等全方位科技创新服务,助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发展。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7571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2月08日

  来源: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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