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自动驾驶”汽车,真的会自动驾驶吗?现在有评判标准了→
以下文章来源于第一现场 ,作者第一现场多光谱视觉技术https://www.foresightauto.com.cn/company/ 福飒特是一家开发智能多光谱视觉软件解决方案的技术公司,提供自动驾驶汽车解决方案,帮助他们开发自动驾驶汽车的三维感知和探测能力,以检测车辆周围的障碍物。Foresight 的立体视觉解决方案可应用于汽车、国防、自动驾驶汽车和重型工业设备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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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的风口
全球市场已经吹了好久
国外已制定了相关规范
而在国内
相关法律法规也即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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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获得审议通过,8月1日正式实施。这个新兴领域,深圳成为了第一个“吃螃蟹”的城市。
这个《条例》
对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合规发展
有怎样重要的意义?
小知识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
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
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完全自动驾驶
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作。
市面上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
真的符合“无人驾驶”吗?
那么,现在市场上销售的汽车
是不是智能网联汽车
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
“自动驾驶”汽车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6年1月20日,在京港澳高速河北邯郸段,一辆轿车直接撞上一辆正在作业的道路清扫车,轿车当场损毁,司机不幸身亡。
调查结果显示,事发时车辆匀速行驶,司机开启了自动驾驶功能。然而事故发生时,涉事车辆没有刹车和减速的迹象,也没有采取任何躲避措施。交警认定,在这起事故中,司机负主要责任。
同年7月,司机的家人把该汽车品牌中国代理公司告到了法院,认为其在“自动驾驶”系统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宣传,诱导消费者信任这套系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柯春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务官:
按照目前车辆自动化水平,车企以“自动驾驶”作为宣传卖点,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的规定,自动驾驶分为0—5级,其中3级以上才属于自动驾驶。而目前市面上所有出售的汽车几乎都是3级以下,属于驾驶辅助。
如果车企销售的汽车属于3级以下,那么在宣传时,不能把“驾驶辅助”夸张地称之为“自动驾驶”。此外,车企还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详细讲解驾驶辅助的功能,当消费者出现识别误差时,要及时给予提示;同时,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也应当通过技术手段达到必要的提示效果,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该条例的出台有何意义?
既然目前没有智能网联汽车上市销售
那么深圳出台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有什么意义?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认定的标准中,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明确规定这两个实际上都应配备驾驶安全员,这也应该是最快能够实现落地的模式,对推动整个汽车产业的升级创新,具有重大意义。“未来可能我们会在一些特定的场景或特定路段,具备一定功能条件下,实现使用自动驾驶的功能。”
在市场准入方面
明确了标准制定——
有望实现智能网联汽车上市运营
《条例》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技术成熟程度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根据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
现在,国内很多城市
已经开放了无人驾驶测试道路
允许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
当然这一切
都应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智能网联汽车想要上路
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王彩琴
光明区中科合规法律研究院高级顾问:
《条例》规定列入产业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可以上道路行驶。其中,无人驾驶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条例》还规定,对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采取申报管理制度。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向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才能在深圳市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2021年
深圳全市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
达到了145公里
根据《条例》
未来深圳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方面
权限下放、范围更广——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有望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且审批权限将下放给全域开放的区相关主管部门。
鼓励有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该条例还有哪些亮点?
在权责认定方面
《条例》首次明确
相关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规定——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王彩琴
光明区中科合规法律研究院高级顾问:
智能网联汽车作为移动的计算设备,行驶过程中需要采集大量数据。《条例》对其中涉及到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数据的泄露、丢失、损毁,并将存储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相关数据信息。
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采集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在这一新兴领域的先行先试
将吸引更多有实力的企业
选择在深圳探索更多的可能性
这是机遇,更是挑战
只有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运营
企业才有可能在这一新兴赛道脱颖而出
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更上一个台阶
原标题:《“自动驾驶”汽车,真的会自动驾驶吗?现在有评判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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