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快联达KULID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硅胶;生产合成材料、橡胶及聚合物用催化剂;墙砖黏合剂”等。异议人广东快事达胶粘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一)、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二)对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在第1类商品上提出异议。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第15575558号“快事达KUAISHID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原子堆用燃料;工业用淀粉;工业用酚”等。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第5455861号“快事达KUAISHIDA及图”、第5253516号“快事达”、第4894545号“KUAI SHI D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硅胶;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引证第23806882号“快促达KUAICUDA”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第23932203号“快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软化剂;防水垢剂;除水垢剂”等。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第23807051号“快固达”、第31893901号“快迅达KUAIXUNDA”、第29180481号“快牢达”,在先注册第8612940号“快速达”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硅胶;工业用化学品;工业用粘合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