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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印章的法律意义 [打印本页]

作者: 爱我昌平    时间: 2016-10-12 13:03
标题: 印章的法律意义

如今是民主时代,印与章之间已经失去等级的区别而被统一称之为“印章”,用以泛指那些刻制了某人姓名或某机构名称以供反复使用的小块固体物,或者这种小块固体物被使用后留在纸张等载体上的痕迹。自古以来,印章就有两大类功能,一是象征功能,另一是证明功能,前者用于象征权力和等级,后者则用来证明身份和行为。  
翰林典藏随着时代的进步,印章的象征功能逐渐弱化,而印章的证明功能则成为主要功能。当然,印章的象征功能还依然存在,如在印章管理制度中,规定某一部门或等级的印章直径大小;尽管盖章不过是代替签名,但其中却包含着比签名更为“郑重其事”的象征意味。    在交易活动中,印章被广泛使用而每每出现在书面文件中。在我们的日常观念中,时常会认为盖章比签名更有证明力,例如,以法人当事人没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而否认合同的效力,是在诉讼中经常遇到的抗辩理由;某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也规定,业主必须在办理房产证申请书上盖章,对于只签字不盖章的申请书,则不予办理。印章的证明力究竟如何,还是在对印章具有证明功能的机理以及法律赋予印章使用的效力等进行具体分析后,再作出结论不迟。
   
    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的功能,缘于以下机理:印章上的印文是其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并且是依所有者的意思而刻制在印章上;印章上的印文与盖章后留在纸张等载体上的印文具有同一性,并且印章作为固体物其印文不易改变;印章通常在其所有者控制之下,并依所有者的意思而使用;因而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可见,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    在民法范畴,印章在民事活动中的使用有以下具体作用:(1)确认法律行为的作用。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意思表示又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在以书面形式实施法律行为时,记载意思内容的书面上必须有签名或盖有印章,其一表明该意思内容为特定主体所表示,其二表明该意思内容有产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其三表明印章所有者愿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印章
如果一项书面记载的内容虽然与法律有关,但该项记载不能与任何一个签名或印章相联系,该项书面记载便不能认定为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2)识别行为主体的作用。在一书面载体上使用印章,不仅表明该书面内容是法律主体的意思表示,更表明该意思主体具体为何人。因印文与印章所有者姓名或名称的同一性,以及印章受其所有者控制,所以,以书面形式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推定为印章的所有者。(3)区别主体身份的作用。在法律行
   
  为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由于一个组织体在物理上不能实施签字行为,需要通过作为其代表人的自然人实施签字或盖章行为,法人的印章便起到一个区别主体身份的作用。其一,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其二,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4)代表代理权限的作用。由于印章具有以上作用,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从上述第(3)(4)个作用来看,印章的使用有时具有省事之效。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推导出以下结论:(1)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力,是因为印章的使用可以代替签名,而与印章的质料、大小、形制无关。(2)印章之所以被广泛使用,主要是因为使用印章有时具有省事省力之效。(3)在民事活动中,印章的象征功能已经很不重要,因为没有那个民事法律行为重要到非使用印章不可而不能使用签字的程度,除非当事人之间自己约定使用印章的象征功能,例如,虽然双方已然在合同书上签字,却约定“本合同在双方盖章之后生效”。(4)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
作者: ruocan    时间: 2016-10-12 13:05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作者: 萧风丝雨    时间: 2016-10-12 13:32
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作者: 吹雪    时间: 2016-10-12 13:46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作者: 屈剑    时间: 2016-10-12 13:49
为自己家乡的社区网贡献点力量,回个帖子
作者: 饭店逃跑的鱼    时间: 2016-10-12 14:03
我抢、我抢、我抢沙发~
作者: 苦浪漫    时间: 2016-10-12 14:12
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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