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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房屋买卖律师 [打印本页]

作者: 爱我昌平    时间: 2017-8-13 13:23
标题: 上海房屋买卖律师

在解决居住权纠纷,首要前提是明确居住权本身的法律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上海房产律师认为,居住权是一种物权,是一种对于他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所拥有的占有、上海房产律师使用的权利。正是因为居住权是物权,它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上海市住房交易制度中实际上已经设立了居住权的公示登记制度。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设定居住权、通行权等房地产权利,可以凭有关协议,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这表明,居住权可以在交易中心予以登记,以公示方式确定。  http://www.02164.net/2007.html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的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只有在房屋买卖真正办成之后,也就是在房屋买卖实际成交之后,中介公司才能收取全额费用。针对二手房买卖没成,中介费纠纷增多现象,法官建议,购房者通过中介买房时,中介费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分两部分付。当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时,买方支付一部分费用;房屋真正过户后,再支付剩下的费用。在协议中约定分两步支付中介费,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作者: 蝶の恋    时间: 2017-8-13 13:34
有竞争才有进步嘛
作者: 蛋卷    时间: 2017-8-13 13:52
沙发!沙发!
作者: 鸟人锋    时间: 2017-8-13 14:15
没事我就来昌平社区网看看,哈哈!
作者: 青色的六月    时间: 2017-8-13 14:21
看帖回帖是美德!
作者: 青色的六月    时间: 2017-8-13 14:25
有竞争才有进步嘛
作者: 椰风    时间: 2017-8-13 14:43
好好 学习了 确实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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