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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平一中/二中/三中] 第43052551号“快联达KULID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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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0-15 22:5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一:广东快事达胶粘实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http://www.zhichanshop.com/本平台是专业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科技创新的新质生产力,为企业高校等机构提供商标专利交易转让,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科技项目申报咨询等全方位科技创新服务,助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发展。

      异议人二: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市快促达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快事达胶粘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市快促达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3052551号“快联达KULI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快联达KULID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硅胶;生产合成材料、橡胶及聚合物用催化剂;墙砖黏合剂”等。异议人广东快事达胶粘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一)、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二)对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在第1类商品上提出异议。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第15575558号“快事达KUAISHID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原子堆用燃料;工业用淀粉;工业用酚”等。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第5455861号“快事达KUAISHIDA及图”、第5253516号“快事达”、第4894545号“KUAI SHI D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硅胶;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引证第23806882号“快促达KUAICUDA”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第23932203号“快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软化剂;防水垢剂;除水垢剂”等。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第23807051号“快固达”、第31893901号“快迅达KUAIXUNDA”、第29180481号“快牢达”,在先注册第8612940号“快速达”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硅胶;工业用化学品;工业用粘合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52551号“快联达KULID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1月25日

      来源: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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