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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修订)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省制定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以及表格下载。
(五)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综合管理、人事管理、规划和信息化、爱国卫生、财务、政策法规、深化医改、疾控管理、医政医管、基层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综合监督、药政、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老龄健康、妇幼健康、职业健康、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技教育、宣传、交流合作、纪检监察、精神文明、中医药管理、干部保健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等。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其他。
主要包括:卫生健康部门预算,卫生健康统计信息、本机关公告、通告,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招标采购以及本机关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http://zwgk.gd.gov.cn/006940132)和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wsjkw.gd.gov.cn)。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在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3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
邮政编码:510060
办公时间: 8:30-12:00 ,14:00-17:30 (工作日)
联系电话:020-83710724 传真:020-83710312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l)。《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政府网站(http://wsjkw.gd.gov.cn)或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ysq.gd.gov.cn/step1.php?u=22)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书面申请。
除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广东省户籍的公民可通过互联网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在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开目录”的“依申请公开”专栏登陆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ysq.gd.gov.cn/step1.php?u=22),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先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4.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5.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20-83815467,传真:020-83815453;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驻委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510060;接待投诉时间:8:30-12:00,14:00-17:30 (工作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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