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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是指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近似,而不仅仅是指标志上的近似。判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上述规定的近似商标,既要从标志本身、商品本身予以判断,也应当对申请商标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权利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情况以及客观上是否形成市场区分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知识产权http://www.zhichanshop.com/本平台是专业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科技创新的新质生产力,为企业高校等机构提供商标专利交易转让,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科技项目申报咨询等全方位科技创新服务,助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发展。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在第35类上申请注册的“帅府传奇”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本案中引证商标2“帅府莲参行 THE LOTUS SHOP”商标被驳回、已失效,故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方式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从含义上分析,申请商标“帅府传奇”采用繁体字书写,由于股东对帅字的迷恋,意欲打造一款传奇产品,所以以此为商标。引证商标1,含义为与莲同行。
从整体外观上分析,申请商标由汉字“帅府传奇”构成,采用楷体书写。引证商标1由图形和汉字构成,整体是一个圆形轮廓,自上而下是繁体字“莲参行”,右侧是莲花的模块。
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类似此类商标的案例,来证明此类商标共存,根本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四、申请人的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电子产品的技术研发及销售;智能软硬件系统的技术研发及销售;电子产品、电器元件、传感器、光源设备的销售;健康养生管理咨询(不含医疗行为);为酒店提供管理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帅府传奇”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帅府传奇”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其被驳回理由是与两个图形商标近似。律师通过对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情况,扫清了复审中在先权利障碍因素,后又通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对比分析,证实二者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方式等方面均有所差异,最终成功拿下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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