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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否网https://www.kuafou.com/的相关资讯可以到我们网站了解一下,从专业角度出发为您解答相关问题,给您优质的服务!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
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备案,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支付企业
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
物流企业
是指在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海外仓是跨境电商重要的境外节点,是新型的外贸基础设施,也是带动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目前,中国海外仓的数量已超过 2000个,总面积超1600万平方米。从2019年超过1000个到2021年超过 2000个。
1.参与企业应首先申请报关单位备案,再通过申请变更完成企业类型维护。
2.参与企业办理无报关权其他企业备案的,可以在首次申请时维护企业类型。
(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
(二)互联网+海关
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点击了解详细备案流程:【跨境电商】关于跨境电商企业备案,这篇啥都有!
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第十二章第二节贸易便利化中,特别提出两项措施:
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
根据《协定》,无纸化贸易主要要求每一缔约方对电子形式文件合法性应当认可和接受,以及公开贸易管理相关的电子文件。
根据《协定》,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每一缔约不应电子认证技术和电子交易实施模式进行限制,并鼓励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
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第十二章第三节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中,要求每一缔约方为线上消费者、线上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并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作出要求。
根据《协定》,每一缔约方应当采取或维持法律或者法规,以保护使用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免受欺诈和误导行为的损害或潜在损害。并发布其向电子商务用户提供消费者保护的相关信息,包括:
(一)消费者如何寻求救济;以及(二)企业如何遵守任何法律要求。
根据《协定》,每一缔约方应当采取或维持保证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法律框架。考虑相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国际标准、原则、指南和准则。并公布其向电子商务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信息,包括:
(一)个人如何寻求救济;以及(二)企业如何遵守任何法律要求。
此外,《协定》还有要求、缔约方应当鼓励法人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布其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如:APP平台的《隐私政策》。
根据《协定》,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指出于商业或营销目的,未经接收人同意或者接收人已明确拒绝,仍向其电子地址发送的电子信息。
每一缔约方应当针对未遵守根据第一款规定而实施措施的非应邀电子信息提供者,提供相关追索权。在共同关切的适当案件中进行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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