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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车我秀] 上海房屋拆迁遗产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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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1 15:06: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承租权人与产权单位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并取得产权,其他共同承租权人起诉要求确认房改协议无效的,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类似单位内部分房纠纷,上海遗产律师法院不能用公权干预产权人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即不能判令产权单位与哪一个共同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并将房屋产权出售给他;如果其他共同承租权人起诉房改后新的产权人要求返还其应有份额,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给原告相应补偿。  

    公房承租权有别于合同法意义上的租赁权。

    首先享有公房承租权的主体只能是城镇居民中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则无此限制;

    其次个人能够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条件必须是为国家或单位服务达到一定的年限,所分配住房的面积与劳动者工龄、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讲,名为租赁公房,实质是获取国家或单位给予的福利;

    第三,从公房承租权人交纳的低租金来看,不能体现房屋和土地的绝对使用价值。

    在解决居住权纠纷,首要前提是明确居住权本身的法律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上海房产律师认为,居住权是一种物权,是一种对于他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所拥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正是因为居住权是物权,它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上海市住房交易制度中实际上已经设立了居住权的公示登记制度。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设定居住权、通行权等房地产权利,可以凭有关协议,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这表明,居住权可以在交易中心予以登记,以公示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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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17-7-11 15:07:57 | 只看该作者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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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17-7-11 15:12:28 |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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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17-7-11 15:17:53 | 只看该作者
    才发现昌平也有网络平台,挺好 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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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17-7-11 15:30:21 | 只看该作者
    没看完~~~~~~ 先顶,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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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7-7-11 15:48:40 | 只看该作者
    沙发!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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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17-7-11 15:57:18 | 只看该作者
    有竞争才有进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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