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首页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外链之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社区广播台

    查看: 18|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车我秀] 上海房产辩护律师团选哪家,上海房产辩护律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9-16 09:55: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房屋产权的登记是法律授权的权威机构依法对房地产的权属现状及变更予以确认的一项重要活动。对于房屋产权登记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房屋产权登记纠纷的类型不同处理办法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产权登记纠纷,上海辩护律师兄妹产权登记纠纷,以及父母、子女产权登记纠纷。  

    1、公民间因产权登记引起的产权纠纷

    双方或多方出资或以合伙经营期间的资金收益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共同登记过户后,应由出资人共同所有。各自主张产权为个人所有但均提不出有力证据的,不予支持。

    但一方在产权过户时主动放弃登记,又无其他约定,在他方已登记过户后才反悔而主张产权共有的,应认定产权归登记过户方所有,并由登记方退回放弃登记一方的买房款;如一方在登记时未明确表示放弃登记,只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多年来共同居住、使用、管理,登记方既未退款又长期无异议的,发生纠纷后,可实事求是地认定产权归出资双方共有,并应将产一方出资购买房屋后,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和他人所共有,双方又长期共同管理使用该房屋的,可视为出资方赠与他方,产权归双方共有,出资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出资方因某种原因将产权一并登记归他方姓名,但既无赠与他方的表示,又长期不让他方知道,经一段时间,他方知道并主张权利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就出资人侵犯他人姓名的行为应给与他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2、 兄弟姐妹间的产权纠纷

    父母的遗留房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以个人名义领取了产权证,其他兄弟姐妹虽无异议,但一直在此房屋内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因登记一方主张为己独有而发生纠纷的,应认定登记人是作为全部共有人的代表登记产权,产权应归兄弟姐妹共有。

    兄弟姐妹数人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房屋,买房契约和房产证登记的是其中一人的名字,应视为登记人代表共有人登记产权,其房屋产权属于兄弟姐妹共有。但如果兄弟姐妹共同生活期间,其中一人用自己的资金经营工商业供养全家,并以自己名义购置了房产,兄弟姐妹为此发生纠纷,购置时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名义约定的,产权确认归购置个人所有。

    3、父母、子女间的产权纠纷

    父母购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如果父母生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人的,如房产证上或房屋管理机关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或有购置人赠与房产的公证书,或有其他明确证据足以证明购房人在购置房屋时有赠与产权登记人的意思表示的,产权归登记人所有;

    如果父母生前没有明确赠与表示,去世后,子女为产权发生争议,未登记方负有举证责任,如其无确凿证据推翻登记的,产权也应归登记人所有;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登记人只是作为产权人代表的,则应认定产权为父母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父母用子女的赡养费购、建房屋并登记了产权的,产权应确认归父母所有。子女主张产权共有的,不予支持;如子女在出资时明确了是与父母共同购、建的,产权应认定为共有。子女因结婚、分家等购、建房屋自住的,产权一般归购、建房屋子女所有;子女在离婚时,父母家庭成员中一人经批准新建房屋,其他家庭成员如有少量物料、钱财或劳动投入,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属亲属之间帮助,其他家庭成员一般不能取得新建房屋的产权,发生纠纷后,可由产权人予以适当补偿。在农村,父母明确为子女结婚所盖的房屋,其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如已交付子女结婚后实际使用的,可视为父母赠与子女的婚前财产。兄弟以构、建房屋时曾有资助为由,主张产权共有的,一般不予支持。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7-9-16 10:50:18 | 只看该作者
    为自己家乡的社区网贡献点力量,回个帖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7-9-16 10:38:24 | 只看该作者
    没看完~~~~~~ 先顶,好同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7-9-16 10:34:01 | 只看该作者
    路过,学习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7-9-16 10:23:04 | 只看该作者
    相当不错,感谢楼主无私分享精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7-9-16 10:08:57 | 只看该作者
    有竞争才有进步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17-9-16 10:04:0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共同发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