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首页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外链之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社区广播台

    查看: 19|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车我秀] 上海房产继承纠纷:继承房产转让营业税如何缴纳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8 17:32: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受赠或继承的房产若要再转手销售,上海继承纠纷律师要不要征收营业税?这涉及到是否符合“满五年免征营业税”的问题。因此,首先取决于如何确认“购房时间”。  
    【案情简介】
    王先生父母于2011年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该房产是2000年购买所得。王先生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了该房产,该房产价值25万元。2010年10月,他将该房产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受赠或继承的房产若要再转手销售,要不要征收营业税?这涉及到是否符合“满五年免征营业税”的问题。因此,首先取决于如何确认“购房时间”。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房产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在本案中,王先生是通过继承取得该房产,该住房的购房时间应当按照发生继承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因此,王先生的房产已满五年,应免征营业税。
    【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买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买时间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74号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17-10-18 18:54:50 | 只看该作者
    看帖回帖是美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7-10-18 20:00:02 | 只看该作者
    路过,支持一下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7-10-18 21:38:18 | 只看该作者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7-10-18 22:31:25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分享、、、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7-10-19 00:05:04 | 只看该作者
    我是个凑数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7-10-19 00:49:43 | 只看该作者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